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陶祥兵,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乡**村**社,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四川省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祥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陶祥兵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与**路交汇处**地铁站**出口,发现被害人严某某躺在草坪处睡觉,于是将其放在膝盖处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价格无法鉴定),一部银色iPhone 6s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盗走,并立即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陶祥兵将盗走的两部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019年10月29日, 被告人陶祥兵在**网吧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祥兵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案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祥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祥兵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祥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陶祥兵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祥兵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陶祥兵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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