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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红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陶红,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陶红在清镇市海通步行街用石头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贵A3****白色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将杨某某放在车内的一个黑色手提包、一个黑色钱包及现金人民币15040元人民币盗走。后陶红将黑色手提包及包内证件等丢弃在清镇市大转盘一垃圾箱内,被环卫工人罗某某清扫时发现并返还被害人。2020年4月15日8时25分许,杨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当天12时许,清镇市公安局民警在贵阳市**街**旅社抓获陶红,并从陶红处查获被盗现金人民币15040元及黑色钱包一个。另查明,杨某某修理被砸坏车窗玻璃花费人民币450元,被盗现金人民币15040元及黑色钱包现已发还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红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及现金人民币150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陶红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红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陶红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页、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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