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南 昌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370号
被告人陶胜,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组**号。2010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吸毒,于2016年9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1月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2月7日被南昌市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胜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下午16时20分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刘某某、赵某某、万某某及辅警周某某、胡某某、付某某和李某某前往南昌县**镇**酒店**室抓捕被告人陶胜,在抓捕过程中,民警一再向被告人陶胜表明警察身份,但被告人陶胜仍暴力拒捕,并持管制匕首刺伤民警刘某某、李某某。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陶胜被抓获后,在其入住的南昌县**镇**酒店**室当场查获疑似毒品60.88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陶胜将随身携带的3400元人民币赔偿给刘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工作证明、称重照片等书证材料;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赵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胜的供述与辩解;
5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胜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60.88克,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陶胜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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