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三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陶荣根,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198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7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9年9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月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荣根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4月3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于2020年3月4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2018年3月,杨某某听被告人陶荣根说起在崇明区**镇承接到了相关安置房工程,欲发包,遂介绍给被害人徐某甲。2018年3月2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大厦**室徐某甲办公场所内,陶荣根隐瞒未承接到“**政府安置房”相关工程的真相、在未获得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授权且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徐某甲签订《** 政府安置房劳务承包补充协议》,加盖伪造的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约定将上述工程相关劳务作业承包给徐某甲施工,并要求徐某甲先行支付工程保证金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万元至杨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4月9日,徐某甲两次汇款计40万元至杨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后徐某甲发现陶荣根未承接到上述工程,要求退还40万元,未果。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陶荣根被警方抓获,经审,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2019年9月17日,杨某某向警方退出40万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政府安置房劳务承包补充协议》、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凭证;2.证人证言:杨某某、陈某甲、陈某已、余某某、徐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潘某某、文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 被告人陶荣根的供述和辩解;5. 视听资料:警方向腾讯公司调取的陶荣根、杨某某等人相关微信账户交易明细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荣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荣根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蓉蓉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陶荣根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讯问笔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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