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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要生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陶要生,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村**号。被告人陶要生曾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4月26日释放。被告人陶要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要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要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陶要生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号,翻墙入室,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陶某某香烟三条。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陶要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香烟已被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陶要生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要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要生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要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要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扬

2020年7月 9 日

附:

   1.被告人陶要生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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