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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陶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洪湖市**街道**巷**出租屋。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7月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4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6日被洪湖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五月底、六月份中旬,被告人陶某先后在其出租屋内(洪湖市**巷)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盛某某,每次都是2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每次收取150元现金,盛某某两次均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2019年6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贩卖2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给吸毒人员丁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50元。

2019年6月2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陶某贩卖3颗麻果和一袋冰毒给吸毒人员丁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

2019年6月26日19时左右,被告人陶某在其出租屋,贩卖1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给吸毒人员丁某某,随后丁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2019年6月26日20时许,洪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出租屋中,将被告人陶某抓获,同时在被告人陶某居住的房间内搜出疑似毒品麻果35颗、疑似冰毒5小袋。经现场称重,疑似毒品35颗净重为3.30克、疑似冰毒净重1.84克。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扣押的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发案、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3.丁某某、盛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现场称量笔录;6.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振华

书记员:刘梦琪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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