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681号
被告人陶长荣,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21968********,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衡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里**号**,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 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长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8时许,被告人陶长荣通过手机与位于本市广州火车站东广场旅客出口附近的购毒人员马某某商定毒品交易事宜;当日22时许,被告人陶长荣在双方约定交易毒品的本市荔湾区**巷**号门口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毒品1小包贩卖给马某某,公安人员在荔湾区**巷**号**楼楼梯间处从马某某处缴回其向被告人陶长荣购买的毒品1小包(净重0.04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当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荔湾区**街**号**房抓获被告人陶长荣,当场在其住所内缴获贩卖毒品所得200元人民币及作案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陶长荣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长荣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陶长荣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长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长荣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陶长荣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7张;
3.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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