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陶雨晴,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山庄**幢**室(户籍所在地: 南京市溧水区**街**村**号)。被告人陶雨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雨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雨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陶雨晴虚构系东方航空飞行员、陶某某等身份,与袁某甲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取得袁某甲信任。期间,陶雨晴编造有大额存款提现需要手续费、向袁某甲出售名下房产、离婚需要分手费等事由,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多次骗取袁某甲共计人民币230余万元,后用于租豪车等高额消费。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陶雨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银行卡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袁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陶雨晴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袁某乙、被害人袁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雨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雨晴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雨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芬
检察官助理:葛永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陶雨晴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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