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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三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陶韬,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锋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四川省**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在本市武侯区成立,公司办公地址先后位于武侯区**路**段**号**楼附**号和**路**段**号**栋**层**号。公司成立以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客户相互介绍等方式进行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陶韬为四川**公司的实际管理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至2018年期间,四川**公司以自己为居间公司,河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担保公司,伊川**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河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为用款公司,共向417名群众吸收资金18308万元。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陶韬在伊川县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精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陶韬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四十九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款物详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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