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陶高才,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7********,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蒙自市**乡**村**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屏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高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陶高才携带毒品片剂可疑物11条共计110颗打车至蒙自市**村**号,打算将其中10颗毒品片剂可疑物以每颗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白某某,在被告人陶高才进入白某某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称量,查获的陶高才随身携带的毒品片剂可疑物共净重10.71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陶高才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高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高才违反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春奕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 光盘6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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