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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隆化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单隆化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5********,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镇****村。法定代表人舒某甲,任职时间:2003年10月5日至2005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舒某乙,任职时间:2005年4月20日至2006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职时间:2006年7月12日至2011年4月25日。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隆化县**矿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住承德市双滦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隆化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5年12月1日隆化县***镇***村村委会将本村***沟林地承包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戊七人作为责任山。2003年7月23日,被告单位隆化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户主吴某甲签订了占用林地补偿合同,占用吴某甲等七人在***沟的林地建铁选厂车间厂房,建高水位水池及尾矿库,一次性补偿给吴某甲林地补偿费三万元,使用年限自企业撤销为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单位隆化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在***沟沟门修建车间厂房,在沟里修建尾矿库。2004年开始生产,尾矿库延续着堆积矿砂,到2007年6月份,因***沟尾矿库堆满而停止使用。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12月30日,被告单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化县安监局逐步办理了闭库手续。2003年7月至2007年6月,被告单位隆化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沟非法占用农用地期间,公司股东被告人金某某是建车间厂房、尾矿库的施工使用的主管人员。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沟尾矿库共占用土地面积96.07亩,其中:林地87.91亩,非林地8.16亩。被占林地及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隆化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隆化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金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隆化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志国

2020年5月28

附件:1.被告人现住承德市双滦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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