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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隆某某、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隆某某,(曾用名: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88********,藏族,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肃北县**口。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以下简称盐池湾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0********,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现住甘肃省景泰县**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盐池湾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某、余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隆某、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隆某、余某及其值班律师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隆某、余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隆某将3支野生鹿角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余某,5月12日,余某将3支野生鹿角在安徽亳州康美药材交易中心市场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公安机关在隆某的住处查获3只尚未出售的同类鹿角,经鉴定,该鹿角系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的鹿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白唇鹿鹿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证明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节录;4、被告人隆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隆某、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余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鹿角,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隆某、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检察官:赵  红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隆某某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肃北县**口; 

2.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景泰县**乡**村**组**号

3.刑事侦查卷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肆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7.主要证据复印件贰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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