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城**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二人先后使用微信、闲聊、默往、多聊等APP软件组建赌博群,组织邀约人进群,同时使用**麻将APP软件作为赌博平台,组织赌博群内的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房费获利。隆某某主要负责组建管理赌博群以及联系**麻将客服人员购买房卡,秦某某主要负责管理赌博群以及抽取房费,获利二人平分。隆某某、秦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在上述赌博平台上以1分为底注,四番封顶的方式打“成都麻将”和打扑克牌“跑得快”进行计分赌博。参赌人员每局8把结束后,“成都麻将”以1分2元、“跑得快”以1分1元的标准在二人所建赌博群中结算赌资。隆某某、秦某某通过对每局赢取超过20元以上的最大赢家抽取4元房费的方式获利。经查证,隆某某、秦某某通过闲聊软件抽取的房费共计人民币238818.5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隆某某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房费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闲聊软件后台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系共同故意实施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汉
检察官助理:邓玉容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9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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