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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隆某某、秦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现住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现住丰都县******组**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7月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28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谊、值班律师熊朝明、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隆某某在婚恋网站发布虚假信息寻找到作案目标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对方交流感情。当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便谎称自己店铺开业,通过要求对方赠送花篮的方式骗取钱财。秦某某明知隆某某在实施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并在此期间向隆某某学习诈骗方法。隆某某、秦某某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帮助隆某某在“百姓网”上发布虚假交友婚恋信息后,隆某某以谈恋爱为名认识了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的被害人房某某并取得其信任。后隆某某谎称自己店铺开业要求房某某赠送花篮祝贺并诱导其将购买花篮的资金转入虚构的花店账户,骗取房某某人民币6000元。

2.2019年5月,隆某某通过“百姓网”上发布的虚假信息认识了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的被害人王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由秦某某负责取款。

3.2019年6月,隆某某通过“百姓网”上发布的虚假信息认识了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的被害人孙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孙某某人民币7000元,后由秦某某负责取款。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隆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共计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通话清单、学习笔记、户籍信息、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银行取款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隆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梁译元

2020年5月20

附:

1.被告人隆某某、秦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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