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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隆某某、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19〕169

被告人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2********,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镇**村**屯**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2********,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镇**村**屯**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隆某某受“某某”(在逃)雇佣,伙同被告人邓某某轮流驾驶一辆运载有大量香烟的悬挂车牌为桂LHW***的宝骏牌小汽车,从广西靖西市**镇出发,意图按“某某”指示将这批香烟运输到广东省广州市交接。2019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隆某某驾驶的小汽车途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依法在该小车内搜查并扣押利群牌香烟共1450条。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被缴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香烟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0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搜查、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5、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非法经营的行为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隆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隆某某、邓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帮助行为,是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军

                                       2019年1129

附:1、被告人隆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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