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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隆某某、黄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隆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52626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小名“少昂”,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4********,壮族,文盲,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乡**街**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8月17日靖西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9********,壮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隆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在“阿卡”、“老总”(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明知其没有烟草专卖经营、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同意帮其将香烟从靖西市吞盘乡孟麻街中越边境674号界碑运送至靖西市城区。

2020年7月7日 “阿卡”告知被告人隆某某晚上“出货”,被告人隆某某建立一个微信群,成员有“阿卡” 、“老总”、 隆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戊等人,被告人隆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乙驾驶车到吞盘乡孟麻街中越边境674号界碑装载走私成品香烟,并安排被告人黄某某为黄某乙带路,安排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找人看路及控车等。当晚凌晨四时许,黄某甲在微信群说车辆可以到674界碑码头装货,被告人黄某乙和黄某某驾驶车牌为苏F****S白色福特全顺车到吞盘乡孟麻街中越边境674号界碑“装货”,装载好走私成品香烟后,黄某乙和黄某某开车往古就方向行驶,大概行驶了三、四分钟行驶到中越边境673界碑附近被公安拦截,黄某乙和黄某某下车逃跑,之后车和货都被扣到孟麻派出所。经清点,车上装有用黑色编织袋包裹的“Winston”与“Marlboro”香烟,共计73箱3649条,36490包,经广西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成品烟价格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肆拾柒万陆仟贰佰陆拾柒元肆角捌分(476267.48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龙邦海关审核,该批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7975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的香烟、车辆等物证;

2.书证:靖西市公安局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丁、黄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隆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隆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明知他人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准运证,仍帮助他人运输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隆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隆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受雇而帮助他人运输卷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隆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胤祺

检察官助理:黄凤菊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2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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