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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隆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98号

 

被告人隆某某(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4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隆某某在本市洪梅镇洪屋涡村假冒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交友结识被害人戴某某,后骗得戴购买香奈儿香水、苹果XS Max手机等物品(共计10601.5元)。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洪梅镇洪屋涡村住处将隆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赃物一部苹果XS Max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告人隆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肆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

5、移送本案涉案财物清单。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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