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隆某甲、林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隆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福建省**预防中心**,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巷**号**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原福州市**厂**(已退休),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某甲、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隆某甲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的老宅被纳入征迁范围,为骗取超额拆迁补偿,被告人隆某甲与林某某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林某某出资人民币20万元安置原老宅租客,同时谎称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熊某某(另案处理)为被拆迁老宅的实际产权共有人,并由林某某、熊某某提供独生子女证、申请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与晋安区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通过提交虚假产权信息、增加产权户数的方式,合伙骗取超额的拆迁公摊补贴面积20平方米(经换算,价值人民币11.24万元)、独生子女补助费4万元、困难补助费5.3万元。

被告人隆某甲、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横屿组团项目独生子女户装修补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证明、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收据(存根联)、拆迁补偿款清单、协议书、到案经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横屿组团项目困难户装修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协和医院及省立出院小结、申请报告、住院疾病证明书、诊疗记录、附页、拆迁户回迁安置决算单、房屋结构图、房屋征收丈量评估表、公示、具结书、证明、调查笔录、收款收据、排房单、征收房屋面积核对通知单、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房源确认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补充告知书、情况说明、兴业银行进账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房屋征收情况的说明、项目征收土地补充公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等书证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隆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隆某甲、林某某及同案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隆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甲、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合伙骗取拆迁补偿,价值共计人民币20.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隆某甲、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隆某甲、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隆某甲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