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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隆某甲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2047号

被告人隆某甲,曾用名隆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94********,苗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有关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隆某甲路桥区**镇**村**号某某的加工厂上班,后离职。应某某欠其工资约8000元,隆某甲催讨数次,应某某答应于10月10日支付。2020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隆某甲再次到加工厂催讨工资,应某某坚持于10月10日支付,隆某甲遂用事先准备的剪刀捅刺应某某,致其左颈部、右上臂、右前臂、右手背受伤。经鉴定,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隆某甲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隆某甲的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文某某隆某丙、吴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的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隆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隆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隆某甲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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