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政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 被告人隆政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坊**号, 趁被害人李某某家中无人且房门未关之机,潜入其家中将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80元、一部苹果iPhone6 plus 32G手机、两张身份证、一张驾驶证等物品盗走,其后因发现手机陈旧, 遂将手机、身份证、驾驶证放在窗台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6日, 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宾馆**房抓获隆政。经鉴定, 上述被盗的苹果iPhone6 plus 32G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登记保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隆政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隆政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百佳
附:
1.被告人隆政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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