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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隆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19〕2032号

被告人隆政,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2007年4月21日因敲诈勒索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 2011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犯偷越边境罪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 2016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 201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政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 被告人隆政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坊**号, 趁被害人李某某家中无人且房门未关之机,潜入其家中将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80元、一部苹果iPhone6 plus 32G手机、两张身份证、一张驾驶证等物品盗走,其后因发现手机陈旧, 遂将手机、身份证、驾驶证放在窗台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6日, 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宾馆**房抓获隆政。经鉴定, 上述被盗的苹果iPhone6 plus 32G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登记保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隆政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隆政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百佳

202016

附:

1.被告人隆政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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