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13时10分,被告人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泉市**镇**村**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胡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2mg/100ml,属醉酒。经法医鉴定,胡某某属重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隋某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耿某某、隋某某;鉴定人;骆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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