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组,曾因赌博,于2016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隋某某伙同黄某某召集“三哥”(另案处理)、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索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百家乐饭店西侧院内以“推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隋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18000余元人民币。
2020年1月6日晚,被告人隋某某伙同黄某某再次召集张某某、崔某某、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史某某、毕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以“推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隋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13000余元人民币。
后三名被告人于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系本案主犯,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现在租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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