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庄**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隋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沿省道22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0线143km+900m(诸城市**镇**村)路段处,因未实行分道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为躲避停放在路边正在装垃圾作业的刘某某驾驶的鲁******自卸货车,与推垃圾桶的环卫工人董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董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到条等;2、勘验笔录;3、证人刘某某、董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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