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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交通肇事罪)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28分许,被告人隋某某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寒亭区杨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杨瓦路军屯村路口处时,碰撞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宋某甲,致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宋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隋某某驾车逃逸,于2020年5月3日下午到交警部门投案。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鉴定,宋某甲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胸腹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被害人近亲属垫付丧葬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隋某某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检察官助理:丁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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