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43许,被告人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R*****的小型汽车车,行驶至南召县黄洋北路与瑞龙大道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隋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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