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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村,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隋某某醉酒驾驶吉GN3***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白城市御墅红山小区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15日,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8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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