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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隋某某,女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0时15分,驾驶吉G****P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歌厅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刘某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吉G****号小型轿车相撞,经检测,从送检的隋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存根、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证明材料、归案情况、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隋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勘验笔;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12月3 

附件: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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