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2时许, 被告人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胜利路50米处,因交警在检查酒驾,遂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街与**路交汇口处,操作不当驶下公路,发生事故。经检测,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利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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