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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县**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隋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从东营市**小区出发,在行至东营市北二路与嘉博路路口时,被巡逻到此路段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2.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78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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