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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海阳**纺织有限公司经理,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海阳市**路**号**单元**室,现住址海阳市**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他人制作了“青岛亿利泰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张瀚文印”两枚印章,加盖于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背书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隋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银行承兑汇票等书证;2.证人过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无制作权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荣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_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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