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隋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3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隋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隋某某租赁的本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开设棋牌室,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以每封牌抽取人民币10元或者2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违法所得用于房租等日常花销以及支付秦某某的社保金。其中,被告人隋某某缴纳房屋租金3.3万元人民币,以及为秦某某支付社保金9千余元,均系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所得。

2019年12月17日,侦查人员对上述房屋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隋某某、秦某某以及涉嫌参与赌博的徐某某、杨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扑克牌等(详见物品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账单等;3.证人秦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宝强

检察官助理:吕晨辉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