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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均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村民。2019年9月26日9时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邹店村邹店屯隋世成家玉米地边村道上,因隋某某摩托车挡路一事,陈某某与隋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隋某某持镰刀将陈某某打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陈某某右4、5肋骨折(新鲜骨折)符合钝器伤。2.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住院病案、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照片、谅解书、赔偿凭证、残疾证、受案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隋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巍

检察官助理:安璐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47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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