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02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乡**村**里**号,现住瓦房店市**屯**楼**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隋某某酒后驾驶辽B****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瓦房店收费站下高速时,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54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隋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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