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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街道**委**组**号,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隋某某因网络赌博输钱并被结算赌资的“人间正道,绿色环保”群主董某某踢出群聊,遂盗用群主“走泥丸”头像并取名相近昵称“走泥完”,冒用群主身份通过闲聊APP社交软件以借款名义向被害人邹某某(昵称“从新开始”)骗取闲聊币800枚、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昵称“赤-D赤”)闲聊币1000枚、骗取蔡某某(昵称“二虎”)闲聊币1800枚,骗取丛某某(昵称“真情诺言”)闲聊币2800枚。(注:每枚闲聊币相当于人民币1元钱)。随后将被害人和群主好友全部拉黑删除,并通过闲聊昵称“峰”的账户将6400枚闲聊币向尾号9019邮政银行卡七次提现,取得人民币6400元。案发后,隋某某将全部赃款退还群主董某某。

2020年4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隋某某在位于海南省琼海市银海路食为坊鲜虾饺子馆店内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口底卡、闲聊用户流水明细、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调查意见书等;证人董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邹某某、蔡某某、王某某、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虚构事实、冒用他人身份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羽

检察官助理:赵冠铭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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