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2007年9月25日因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16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14日因盗窃、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莱西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0时许,被告人隋某某到莱西市人民医院外科病房楼二楼一号病房和五楼二号病房,分别盗窃华为金色手机、华为Note10黑色手机各一部。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Note10黑色手机和华为金色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900元和350元。
2、2019年12月4日4时14分许,被告人隋某某到莱西市中医院第二住院部四楼医师办公室,盗窃放置在办公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破经过;2.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被盗现场监控录像;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7.扣押、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4.办案说明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