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末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隋某甲骑脚蹬三轮车窜至同村被害人某某甲家门前,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某某甲家门前存放的两根水泥导流管盗走,并随后以每斤0.8元的价格将两根水泥导流管卖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某部队院外的一个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60元左右。
2、2019年11月30日5时许,被告人隋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某某甲家门前存放的一根水泥导流管盗走,并随后以每斤0.8元的价格将水泥导流管卖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某部队院外的一个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80元。
3、2019年12月1日5时许,被告人隋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某某甲家门前存放的一根水泥导流管盗走,并随后以每斤0.8元的价格将水泥导流管卖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某部队院外的一个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80元。
4、2019年12月2日5时许,被告人隋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某某甲家门前存放的一根水泥导流管盗走,并随后以每斤1元的价格将水泥导流管卖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李店附近鸿洋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00元左右。
5、2019年12月3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隋某甲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某某甲家门前存放的一根水泥导流管盗走,并随后以每斤1元的价格将水泥导流管卖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李店附近鸿洋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00元左右。
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上被盗六根水泥导流管合计人民币626元。
综上,被告人隋某甲共实施盗窃5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26元。
案发后,被告人隋某甲所盗两根水泥导流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某某甲。被告人隋某甲女儿隋某乙代为赔偿被害人某某甲人民币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2019年12月3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隋某甲抓获到案,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发还物品清单及水泥导流管照片、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隋某乙、某某乙、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隋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8.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莲
检察官助理:邱亚哲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80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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