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隋某甲,曾用名隋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37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指定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隋某甲至青岛市城阳区利用技术开锁方式潜入**郡**期**户家中实施盗窃,未获得财物,后在小区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甲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被告人隋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隋某甲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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