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隋某甲谎称自己是政府高官以能找关系帮助被害人回某某改判官司为由,先后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广场**饭店、丹东**宾馆等地骗取被害人回某某共计人民币29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聊天及危险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营业执照、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白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隋某乙、姜某某、何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回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甲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隋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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