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6〕29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69********,汉族,中专文化,莱阳市**院电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路**号。2015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隋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谎称有关系能安排曲某乙的儿子办理事业编制进入莱阳市**院工作,在通过伪造印章、私制招聘表等方式取得曲某乙的信任后,先后三次以处理关系为由向曲某乙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10万元供个人挥霍。至案发前,被告人隋某某仅归还曲某乙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收条、招聘表等书证;证人曲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曲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慧慧
2016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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