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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诈骗案)_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铁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8时至23时,被告人隋某某在值乘通辽至北京的K1016列车期间,为赌博使用,编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的虚假事由,先后欺骗旅客苏某某、齐某某、李某甲、许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六人,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合计13030.00元,全部被用于充值手机赌博软件。次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隋某某利用列车在怀柔北站技术停车时,私自打开车厢车门逃走。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隋某某主动返回昌平北站停车整顿的K1015次列车班组,在明知旅客已报案的情况下,跟随该列车返回通辽站后,在车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手机、被害人乘车信息、转账记录、户籍信息、在职证明、证人李某乙、孙某某、韩某某证言、被害人苏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谢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视频资料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李某乙和孙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虹玮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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