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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534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山东省寿光市**镇**道口*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至1月10日,被告人隋某某通过发布低价出售手机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700元。

2、2020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隋某某通过发布低价出售手机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790元。

3.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通过在“闲鱼”APP发布虚假的低价出售手机信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1.​ 被害人鲁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23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旭阳 

检察官助理:肖淑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卷宗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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