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隋**,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6100*****6,汉族,高中文化,前郭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育才街**委。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9月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3070*****,汉族,初中文化,前郭县***乡劳动保障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蒙古艾里乡*****。曾因赌博,于2009年1月1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11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11月2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李**涉嫌非法拘禁罪, 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前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2日16时至7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隋**、李**伙同杨**(已判刑)、白**(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债务,将李**、赵**、王**三人带到前郭县前郭镇仁政公馆商企的汇生装潢公司内,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方式非法限制李**、赵**、王**三人人身自由达9个小时。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隋**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被告人隋**、李**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隋**、李**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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