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出生地辽宁省东港市,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辽宁省东港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7日至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隋某某在未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辽F3****”号解放牌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到桂阳县**镇帮忙运输烟叶。在货主(在逃)的带领下,被告人隋某某先后在**镇附近的两处地点装好烟叶后,在前往第三处地点装货时被桂阳县烟草专卖局和桂阳县公安局的联合执法人员查获。被查获的烟叶总重量为12612公斤,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证明,涉案烟叶价值人民币480503.32元。
2019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隋某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说明情况;同日,桂阳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进行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烟叶;2、到案说明、户籍资料、过磅单、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货车帮”接单信息表等书证;3、房某某的证言;4、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证明、烟叶等级检验报告等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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