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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甲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被告人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5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隋某甲酒后驾驶红色起亚牌小型汽车(牌照为黑E****1),沿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宝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大广桥下广宝岗,右转沿大广高速辅路驶入机场路广电桥,尔后沿机场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广萨岗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隋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2mg /100ml。随后民警又将隋某甲带至大庆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隋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隋某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执法经过、侦破经过、抓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说明、证明、情况说明等;

2. 证人隋某乙证言;

3. 被告人隋某甲供述和辩解;

4.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从轻

情节

法定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

从重

法定

酌定

被告人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有犯罪前科前科

量刑建议

拘役

一个月

罚金

3,000元

附项

1. 被告人隋某甲现在处所: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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