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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45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甲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春天开始,被告人隋某甲在无林业部门批准的合法手续情况下,用手锯作业的方式,擅自到景山镇林场施业区31林班29小班(自己买断的林地)内,陆续砍伐林木共计11株(合计立木蓄积0.4823立方米),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天然水曲柳8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天然黄菠萝1株(详见鉴定意见)。被告人隋某甲的行为给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出售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隋某乙、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靖宇县林业调查规划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其它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隋某甲非法砍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天然水曲柳、天然黄菠萝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飞宏

检察官助理:王帅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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