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住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无业;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无业;2013年12月10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蓝色夏利轿车,伙同被告人隋某某开车窜至莱阳市盛隆装饰城西面停车场,盗窃夏某辉五菱面包车车牌一副,车牌号为鲁******;后该二人将该车牌悬挂至作案车辆上,开车窜至莱阳市**处,盗窃王某光的欧玲牌货车的电瓶2块及邵某龙的江淮牌货车的电瓶2块。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蓝色夏利轿车,伙同被告人隋某某开车窜至莱西市**小区**处,盗窃杨某萍的欧玲牌货车电瓶1块。后二人驾车窜至莱西市翡翠城东区**处,盗窃孟某生的货车电瓶2块。后二人驾车窜至莱西市烟台路**路路口以西200米处,盗窃张某田的福田牌货车电瓶1块。后二人驾车窜至莱西市**处,盗窃吴某录的江淮牌货车电瓶2块、盗窃郑某的福田牌货车电瓶1块、盗窃史某良的福田牌货车电瓶2块。后二人驾车窜至莱西市烟台路与济南路路口西150米处,盗窃刘某延的江淮牌货车电瓶1块。
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蓝色夏利轿车,伙同被告人隋某某开车窜至胶州市泰州路宏达汽修厂门口处,盗窃赵某刚的红色奇瑞轿车车牌一副,车牌号为鲁******;
2019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伙同被告人隋某某开车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济泺名都小区南面路边处,盗窃王某的长安牌面包车车牌一副,车牌号为鲁******;
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4块货车电瓶价值人民币5713元。
被告人隋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查获经过;2.物证、书证;3.失主陈述;4.被告人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发还清单;7.指认现场笔录;8.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良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隋某某、黄某某现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换押证贰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