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隋连军诈骗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刑检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隋连军,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乡二****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连军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2018年1月18日、2018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隋连军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向他人提供借款,抓住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采取让被害人为其出具时间上提前、数额上超过实际借款数额数万、数十万的虚假欠条,并到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人民调解和速裁,虚构提前借款时间是为了能在借款当天就到法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直接在法院速裁庭进行民事裁定,虚构实际借款数额是为了掩盖超过法律规定的高额借款利率的真相,被告人隋连军谎称到法院进行人民调解和速裁是为了对其借款提供保障,隐瞒即将被法院按照裁定书中确定的超过实际借款金额数万、数十万的借款金额进行强制执行的后果,误导被害人按照其要求签定虚假欠条,并到法院调解和速裁。经速裁庭司法确认后,直接送达裁定书,被害人在未拿到实际借款的情况下,就已经欠了被告人隋连军超过实际金额数万、数十万的借款。只要被害人不能正常归还高额利息及其他情形,被告人隋连军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裁定书中的本息合计金额,以达到其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另被告人隋连军不经过人民调解和速裁程序,在被害人不能正常归还高额利息及其他情形时,直接以民事诉讼程序起诉被害人,因被害人在法庭调查时无法提供证实自己没有向被告人隋连军借超过实际金额数万、数十万的有效证据或者其他原因而败诉。败诉后被害人即被法院强制执行超过实际借款金额数万、数十万的借款,达到被告人隋连军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隋连军通过以上两种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0.8万元,姜某某2.8万,邱某甲5.3万余元,邱某乙6.4万余元,纪某某4.7万,周某甲3.8万余元,陈某某1.5万余元,周某乙2.1万余元,王某甲、管某某6.6万余元,胡某某2.3万余元,卢某某5.8万余元,李某甲4.4万余元,唐某某、刘某甲7.4万余元,张某乙、张某丙9.7万余元,李某乙5.9万余元,曲某某2.8万余元,王某乙0.5万余元,刘某乙7.1万余元,孙某某、张某丁国0.7万余元,刘某乙、于某某1.2万余元,邹某某、李某丙6.7万余元,金某某0.4万元,赵某某、邢某某2.4万余元,陈某某、冯某某2.5万余元,王某丙1.8万余元,包某某0.2万余元,李某丁0.3万余元,共计106.1万余元;被告人隋连军已申请法院执行任某某、徐某某等23人,尚未得到的违法所得数额共计568.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及返还清单、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郑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周某甲、包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隋连军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隋连军家并扣押物品的视频;

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连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慧娟

     2018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隋连军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219册。

    3.随案移交物品:高仿浪琴手表1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