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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随元香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随元香,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5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于201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随元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2020年1月2日至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随元香以购买日坛公园使用权为由,向冯某某借款10万元,冯某某在东城区华侨大厦将现金10万元给随元香,后又以同样理由向冯某某借款6.6万元;同年12月间,以解决困难户分房资质的名义骗取冯某某3.6万元;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随元香以困难户分房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5.8万元;

被告人随元香声称能帮助高某某翻案,2019年5月20日,高某某通过其女儿高某甲向赵某某和白某某的银行账户分别汇款40万和10万元,赵某某和白某某后将该钱款给随元香。

被告人随元香后被抓获到案,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随元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元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冯某某、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随元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张海波

2020年3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随元香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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