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426号
被告人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本市未央区**村**小区**号楼**单元**,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4日23时47许,被告人随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号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沿本市莲湖区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到西二环交界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随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2.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告知书;3、被告人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随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