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现住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随某某酒后驾驶晋E****7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龙湖大街与乐平街交叉口等交通信号灯时,向后溜车与同方向郝某某驾驶的晋A****T哈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山西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63mg\100ml。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道路交通现场图、比例图、事故照片;随某某驾驶证复印件以及信息查询结果;随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郝某某驾驶证复印件以及信息查询结果;郝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保险单抄件,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范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痕迹鉴定;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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